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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押金不退是否违法?租车后押金不给退报警有用吗?

2022-06-14 14:09:33来源:产业经济网

押金超过1000属于违法吗?不合法,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交押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单位收取员工风险押金不合法

1996年9月20日,江西某地区劳动局就该地区百货商厦在1995年7月向社会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每人收取押金1000元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1996年10月8日,劳动局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百货商厦未执行。1997年1月16日,劳动局又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百货商厦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局监察科接受询问,百货商厦法定代表人未予理睬。劳动局于1997年3月18日作出劳行决字(97)1号行政处理决定:1严肃执行整改指令,退还员工缴纳的抵押金;2.处罚款8000元整。百货商厦对此不服,于同年3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诉称劳动局罚款须告知听证权利,要求撤销对被告的处理决定。

劳动者如何讨回入厂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招工期间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理应予以退回。

在接到被告的询问通知后,原告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按通知的要求接受询问,已构成了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告依法作出处罚是正确的。江西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尚未制定颁布,被告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维持被告1997年3月18日劳行决字(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我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行政工作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对原告进行劳动监察是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被录取人员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劳动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发「1994」118号文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如果是因为平台或租行在合同上设置陷阱,诱骗租客签订,或无故不退还押金,那么就构成了诈骗罪。但如果是因为租客租车出了事故没有处理、或者是车子没有修好、亦或是产生违章没有处理并缴纳罚款。那么就是租客的问题了,不退还押金也无可厚非。

毕竟在租车期间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由租客承担、处理,这一点在合同条款中通常是有标明的。而发生这种情况,导致押金不退换或缩减退还比例,也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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